質疑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違憲 長毛梁國雄入稟申司法覆核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10/09 16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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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疑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違憲,長毛梁國雄入稟申司法覆核。(資料圖片)

特首林鄭月娥於上周五(4日)宣佈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訂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,繼岑敖暉及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入稟申司法覆核後,長毛梁國雄日前亦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質疑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違憲,並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條例及規例違憲。

申請人梁國雄,答辯人為律政司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。入稟狀指,特首於上周五(4日)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訂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,引發香港多處發生示威,實施當日(5日)至10月8日,逾40人因違反《禁止蒙面規例》而被捕。

入稟狀指,香港自97年回歸以來,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從沒有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而運用權力訂立任何規例,直至上周五(4日)下午3時,特首宣布訂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,事前並沒有作任何諮詢。根據有關規例,無辜的旁觀者亦受影響,而部份行會成員亦曾公開提及政府不排除引用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訂立其他規例。

入稟狀續指,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賦予特首權力訂立規例,甚至可凌駕原有法例,做法違憲。根據《基本法》制定法例權力在於立法會,而非特首會同行政會議,因此做法有違保障香港居民自由及基本權利。

至於《禁止蒙面規例》包含合法公眾活動亦不合理,變相捉拿任何身處不合法集會的人士,而非參與人士。申請人要求法庭聲明有關規例違反《基本法》,要求法庭開庭處理申請。

另外,巿民葉慶祥日前亦就《禁止蒙面規例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葉於入稟狀指特首承認香港現在非陷緊急時期,而特首卻濫用權力,未按《基本法》規定立法必須經香港立法機關作出修訂,有違特首就職宣誓擁護《基本法》及遵守就職宣誓,犯下嚴重錯誤,要求法庭予以嚴重譴責,以及頒令《禁蒙面法》無效。

記者:林育慧